国卫办医政发〔2022〕1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,根据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》以及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等要求,我委制定了《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1.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(试行)
2.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(试行)
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
2022年12月21日